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2021年版)

作者: 时间:2020-12-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固定人员参加或组织有关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相对公平的科研交流机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指

1. 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2. 实验室承办或协办的全国性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各类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3. 实验室组织的校内学术讲座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 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校和实验室两级负责制。实验室承办或协办的各类重大学术活动一般由实验室和北部湾大学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固定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层次较高。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部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年会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2. 专业对口。一般应为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3. 主题突出。学术交流活动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4. 收效较大。通过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可以更好地了解相关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实验室、学院和学校的影响力。

第五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与会经费申请程序:

1. 凡需使用实验室经费参加校外学术交流活动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人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研骨干,需提交以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摘要或论文,并获得会议主办方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3. 实验室依据运行经费预算、申请人承担课题经费情况、申请人前期科研基础、会议主题的相关性、参会必要性及申请人与会条件等进行审批;

4. 对与实验室年度项目指南紧密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或报告内容给予倾斜;

5. 经审核批准后,申请人严格按照会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实验室运行经费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6. 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申请人必须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交流活动,分享参会情况和报告内容。

第三章 承办或协办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为了提高学校和实验室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实验室固定人员应积极争取以实验室名义承办或协办全国性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在承办或协办学术交流活动前必须获得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正式批文或协商函,在会前至少1个月向实验室和学校有关部门提交会议详细组织方案,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地点、规模、参加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待实验室报经学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承接。

第八条 学术活动审批后,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协助成立组委会,具体负责各项会务工作。组委会下设会务组、材料组、接待组、专家评审组、后勤保障组和安全组等。组委会的部分职务应由实验室固定人员担任。

第九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在举办或协办学术交流活动时应邀请国内相关研究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或学者出席。原则上参会作报告的学者不少于1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少于3人。根据学术交流活动有关单位安排,可聘请国(境)外专家或学者与会交流。

第十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在承办或协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时应遵守“以会养会”的原则,尽可能做到收支项目平衡。特殊情况确需资助经费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实验室提交申请。

第四章 举办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为活跃实验室学术创新氛围,加强实验室固定人员与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专家之间的学术交流,实验室鼓励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每场学术交流活动应由1-2位校外专家和1-3位实验室固定人员组成。每场交流活动时长约2小时为佳。

第十三条  聘请来校讲学的校外人员一般应是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的专家或学者,也可以是相关领域著名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和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校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的酬金、接待费等费用由实验室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承担和报销。享用工作餐时一般由实验室或二级学院管理人员陪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期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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