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自主课题管理办法(2021年版)

作者: 时间:2020-12-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西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依托北部湾大学建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是高水平科学研究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小高地,是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窗口。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自主课题的管理,鼓励实验室固定人员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有组织地针对广西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研究领域重大科学问题进行合力攻关,培育一批标志性科研成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主课题指从实验室运行经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自主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三条 自主课题的申报工作由实验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其审定工作和最终立项资助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二章  课题的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自主课题的研究内容需围绕实验室三个研究方向,包括:广西北部湾海洋珍稀生物保护、广西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健康及广西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成果主要服务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建设和地方海洋经济发展需求,针对北部湾快速工业化、城市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发展等重大科学问题提供科学方案。

第五条 广西北部湾海洋珍稀生物保护研究方向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广西北部湾珍稀濒危海洋动植物资源和其栖息生境调查,完善其本底种群动态信息,分析其濒危机制及生境需求;明确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对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的影响;掌握这些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种群结构、生活史、生物生态学、生境需求等。

第六条 广西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健康研究方向主要内容包括:通过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探讨广西北部湾的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与功能完整性;分析广西北部湾滨海与河口生态系统生物资源分布格局与种群动态;掌握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及栖息地的影响等。

第七条 广西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方向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开展广西北部湾重要经济渔业生物的个体发育与生长、人工繁殖与养殖、免疫与病害、营养与饲料、新品种选育、功能基因、活性物质、产品加工等方面的研究,为北部湾经济渔业生物的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第八条 对与实验室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内容相关性较弱的自主课题将不予优先资助。

第九条 实验室自主课题下设三个资助类别,包括: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培育项目和青年骨干培育项目,其资助额度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6万元,研究年限均为3年,研究工作时间自批准之日起算。

第十条 重大科技专项以培养具有较强创新研究能力团队为主要目标;重点培育项目择优支持前期科研基础较好但未获得国家基金资助的申请者继续开展相关项目研究;青年骨干培育项目重在激励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实验室后继人才。

第十一条 每年实验室根据下拨运行经费预算中约70%作为自主课题支出,按实际申报情况设置1-2个重大科技专项、1-4个重点培育项目和1-5个青年骨干培育项目。相关资助指标原则上在实验室三个研究方向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 每位固定人员在同1年可按照本办法申请主持超过1项(类)的自主课题,若出现多于1个课题获得评议通过,则最终只能选择其中1个课题给予立项。每位固定人员主持在研自主课题项目不得多于1项。

第十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申请人需在所在实验室研究方向具备较强的影响力,且满足以下条件其二:(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2)近3年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并列)或通讯作者(并列)发表SCI收录论文4篇,或中科院大类1-2区SCI论文1篇;或(3)近3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4)近3年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或以上(排名前3名)1项,或(5)近3年曾参与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编辑工作,或参与审稿工作10篇以上(含10篇)。

第十四条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组成员(含主持人,含学生)上限为6人,且有至少一半数量的成员与主持人同属实验室同一个研究方向。参与成员可以同时主持在研重点培育项目或青年骨干培育项目,但重大科技专项主持人只能有1项在研自主项目。

第十五条 重点培育项目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未曾获得国家级科技项目资助,但一半以上同行专家给予同意资助倾向的评审意见;(2)近3年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并列)或通讯作者(并列)发表SCI 收录或入选卓越行动计划中国科技期刊论文1篇,或曾获得广西科技计划项目资助;(3)所发表论文或获得省部级项目研究方向与拟申请的实验室自主项目内容紧密相关。

第十六条 青年骨干培育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满足以下条件其一:(1)近3年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并列)或通讯作者(并列)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或中文核心期刊收录论文2篇;或(2)近3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国家专利2项;或(3)近3年曾主持省部级科技项目1项。青年骨干培育项目中无需列出项目组成员。

第十七条 自主课题的审定程序:

1. 初审。不予资助情况包括: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自主课题资助范围,或与实验室年度项目指南内容相关性较弱的项目。

2. 学术委员会评议。在初审的基础上,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函评或现场评议,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课题。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课题获实验室资助后,课题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科研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九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如需变动,必须由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的第1年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开放课题研究期满,须在2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

第二十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课题完成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完成课题优秀者可以在同一年进行课题申请并给予优先资助。

第三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所在二级学院共享。

第二十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期满结题需具备以下研究成果其一:项目组成员(含主持人)(1)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排名第1名),二等奖(排名前2名)或一等奖(排名前3名)1项;或(2)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项目组成员(含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并列)或通讯作者(并列)发表与申报课题内容相关的高水平SCI(中科院大类1-2区)检索论文或入选卓越行动计划中国科技期刊论文2篇,或SCI检索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5篇,其中高水平SCI(中科院大类1-2区)检索论文1篇;或(3)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4)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或以上项目1项,或其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或省部级纵向科技项目3项。若同一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并列)或通讯作者(并列)出现多于1位项目组成员,则按一篇论文计算。

第二十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课题项目组(含主持人)在第二年完成以下研究成果其一,可提前结题:(1)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排名第1名)或一等奖(排名前2名)1项;或(2)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与申报课题内容相关的高水平SCI(中科院大类1-2区)检索论文或入选卓越行动计划中国科技期刊论文3篇。若同一篇论文的第一作者(并列)或通讯作者(并列)出现多于1位项目组成员,则按一篇论文计算。

第二十四条 重点培育项目期满结题需具备以下研究成果其一:课题主持人(1)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一等奖(排名前4名)1项;或(2)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并列)或通讯作者(并列)发表与申报课题内容相关的SCI检索论文或入选卓越行动计划中国科技期刊论文2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4篇,或(3)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重点培育项目主持人在第二年新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可提前结题。

第二十五条 青年骨干培育项目期满结题需具备以下研究成果其一:课题主持人(1)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并列)或通讯作者(并列)发表与申报课题内容相关的SCI检索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3)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青年骨干培育项目主持人在第二年新增省部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或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人为第一作者(并列)或通讯作者(并列)发表与申报课题内容相关的高水平SCI(中科院大类1-2区)检索论文或入选卓越行动计划中国科技期刊论文1篇,可提前结题。

第二十六条  所有科研成果只能用于1项自主课题的结题。

第二十七条  自主项目资助期内主持人无故不参加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超过三分之二者不得提出结题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一般情况不允许在研究工作起始日期12个月内提出结题申请,也不允许项目结题延期。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提供的研究成果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研究成果若出现署名单位拼写错误被视为无效。

1. 第一署名单位为广西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重点实验室(北部湾大学)(英译: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Beibu Gulf Marine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Beibu Gulf University);

2. 基金项目资助标注:广西北部湾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重点实验室(北部湾大学)自主基金(项目编号);英译: This work was funded by the Guangxi Key Laboratory of Beibu Gulf Marine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Beibu Gulf University (项目编号)。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分三次拨付:第一年40%,第二年40%,结题后20%。实验室管理处不负责有关经费报销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经费资助开支范围是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科研助手劳务费等。劳务费的开支额度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打印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在以下情况将自动收回资助经费: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无法在研究期限内完成结题的研究项目,或已完成结题但课题期满之日起1年之内未使用完的结余经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无法如期完成结题的项目,申请人将被停止实验室项目的申请资格2年。同时,项目组所有成员将停止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资格1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公布之前立项的开放课题按照原管理办法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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